以案释法妻子哺乳期内丈夫起诉离婚,法

2018-3-21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

近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经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李某(男,25岁)与刘某(女,24岁)于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于同年冬天登记结婚。新婚伊始,双方感情还算不错,但随着相处时间的增多,李某逐渐感觉与女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因矛盾越来越多,李某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以为只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但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发现被告在原告起诉前三个月时刚刚分娩一男孩。

在我国,离婚案件因其本身的特殊性,在起诉条件上相对于其他案件有其特定的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基于以上规定,本案审判人员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并未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李某的离婚请求不属于“确有必要受理”,遂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临沂兰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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