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茶座法律案例女方在哺乳期可否起诉
2018-3-26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本案例摘录于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和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编印的《惠阳百姓身边的法律故事例》。
基本案情:年8月20日,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一居民刘小姐咨询“法制副主任”:我与丈夫张某于年登记结婚,年生育长子;年3月生育次子,现因张某长期以生意需要应酬为借口,经常夜不归宿。不仅对我不闻不问,而且对两个孩子也从未尽到做父亲的义务。我和他已无感情可言,听说法律上有哺乳期提起离婚诉讼的特殊规定,我现在能起诉离婚吗?
法律分析:刘小姐可以起诉要求离婚。理由如下:
男女登记结婚后,应当互相忠实和尊重,互相帮助。维护文明、和谐、健康的家庭关系。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夫妻义务或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则不仅违反道德规范,而且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事实上已彻底破裂,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则受害方可起诉要求与配偶离婚。针对本案,因为女方现尚在哺乳期内,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是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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