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薇说法539哺乳期妇女被辞退,
2018-7-11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微”观平安锦丰,民警在你手边~
小张在一家大型企业工作了三年,后生下孩子,产假刚刚结束就回公司上班,经公司培训再次上岗,但是由于要带孩子,压力较大,对培训的内容难以消化理解,生活与工作难以兼顾,所以工作吃力。
公司在后期又为她专门组织了一次培训,小张仍然难以胜任工作,后经公司研究,决定辞退小张。小张在公司工作了三年,陪伴公司的成长,不想离开,于是进行法律咨询,公司行为是否合法。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张经过公司的两次培训,仍然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公司有权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法》同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前者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产假刚刚结束,哺乳期共有十二个月,正处于哺乳期,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是被法律支持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何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面对哺乳期的妇女,用人单位首先可以考虑上岗前培训,如果难以胜任,可以考虑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使其与岗位有适配性。类似举措既能满足公司需求,为公司留住人才,又能解员工一时之困,增加公司对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增加公司软竞争力,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此案例值得深思。
但请大家不要忘记一点,法律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限制了女职工不能为所欲为。法律是公正、公平的,法律不只是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要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说,不论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都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事,都不能做“过”了。否则,自然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小伙伴们请在文章最下方为“平安锦丰”点个吧!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