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协议变更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权

2018-3-20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女)与被告谢某(男)双方于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年2月17日生育儿子谢某某。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离婚,在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儿子谢某某由曾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元,直到儿子谢某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年6月4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约定:“一、婚生儿子谢某某的抚养权、监护权变更为男方所有;二、谢某某的抚养费由男方全部承担,直到谢某某成年,女方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适当补贴等……。”。年10月12日,原告曾某以双方于年6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年6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确认原被告双方于年5月21日《自愿离婚协议书》有效,并判令被告谢某继续履行该协议,将婚生儿子谢某某由原告曾某抚养,被告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元,直到儿子谢某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

法院判决

该案经过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应当是在男女双方抚养条件都均等或趋于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离婚裁判时,应当将哺乳期内的子女判决给女方抚养为原则。该条属于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哺乳期内的子女不能由男方抚养。年6月4日,曾某与谢某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将婚生儿子谢某某的抚养权、监护权变更为男方所有,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是成立、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同望家事中心(柳州)团队

广西同望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出资设立和管理,是广西首家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该中心以“专注婚姻家事、服务千家万户”为宗旨,服务内容包括婚前财产处置策划及约定、婚内财产约定、同居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调和及调离、离婚财产处理、遗嘱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等非诉讼和诉讼法律事务,以及提供家庭关系指导和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北京哪里是治疗白癜风最好的
北京最大的白癜风医院

转载请注明:
http://www.whowhychina.com/gcbyw/697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 2014-2024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