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泉区1医院3家个体诊所擅自诊治
2021-12-4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重要通知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和可疑病例闭环管理,做好流行病学问诊、病人基本身份信息登记和报告。特别强调:所有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未设置发热门诊(发热诊室)的医疗机构,不得诊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日常医疗工作中擅自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的,一经发现,诊所要立即关闭,其他机构要严肃追责!发现具有上述症状的患者,要及时报告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信息登记,按照属地要求规范转诊至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当前,国内多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医疗机构作为疫情防控的前沿“哨所”,责任重大。针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颍泉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上下联动、全员出击,组织全医院、医院、以及既往查处过的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再次进行“回头看”检查,查漏补缺。高度重视,对全区个体诊所、门诊部发放了颍泉区患者到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医疗机构就诊流程图、颍泉区发热、呼吸道症状患者就诊温馨提示牌、颍泉区个体诊所(门诊)医务人员问诊须知、颍泉卫监温馨提示等宣传牌,各类诊所并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但是,执法人员对全区诊所、医院、基层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仍然发现有接诊咽痛、腹泻、流涕等新冠病毒相关症状患者1家民营医疗机构、3家个体诊所,医院、诊室下达停业整改卫生监督意见书,立即关闭停诊!并要求医院、诊所等负责人、医护人员认真学习疫情防控相关知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整改期间不得接诊病人。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疫情防控的重要防线,只有把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小门”,才能守好疫情防控的“大门”。下一步,颍泉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将继续加大对全区医疗机构不间断疫情防控排查,一旦发现擅自接诊具有新冠肺炎症状的患者的医疗机构,将从严从快查处。
责令关闭停业期间擅自开展执业活动,
有什么法律后果?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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