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城趣谈丨结婚那些事儿

2018-4-13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1.神马对象趁早散?早散晚散都得散!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换句话说,凡是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都不能结婚。

2.父母逼你结婚,能不能离婚?

答: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属于包办婚姻,《婚姻法》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被禁止的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由此可见,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这样的婚姻原则上是可以准予离婚的,但也有例外情况,换句话说就是按照不同的夫妻关系等情形做不同处理。

3.萝莉配大叔pk小鲜肉配御姐,哪种搭配更时尚?

答: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婚姻法》关于法定婚姻的规定具有强制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任何一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不得结婚。即使当事人谎报年龄骗取登记,一旦经过查实,这种婚姻也属于无效婚姻。

4.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唯有以身相许才能报答养育之恩?

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问题意见的复函》中对此类问题明确作出了规定:“根据保护养子女利益的原则,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不准他们结婚。并请注意了解一下男方的历史、职业、阶级成分和男女双方情况,看女方与养父结婚是否出于自愿,如男方有威逼利诱等犯罪行为即须考虑予以适当的处罚,同时为照顾女方情绪也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说服教育,对她的生活作适当安置,不使发生意外。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请答复养父女间结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抚顺市吴中输年50岁,在吴凤兰7岁时收为养女,吴凤兰今年20岁,双方发生男女关系已生一小孩,现在请求结婚是否可以,请答复。我院的意见:一、养父女不是血亲关系,如确系双方自愿可以结婚。二、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该条第一项规定的亲父母子女间相互关系的规定,故不能结婚。并根据人民群众现在的觉悟程度,允许结婚,恐有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养父和养女或养母和养子不能结婚。维护社会的道德底线是法律制定的一个标准。触动了公序良俗底线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的。

5.已婚男人骗婚?叔可忍,婶不可忍!

答:重婚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10条对婚姻无效的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其中第(1)项就是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无论是通过登记而构成的法律上的重婚,还是通过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构成的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6.婚前协议并公证,这个可以有!

答:所谓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将要结婚的男女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对一方或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的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就婚前财产约定还有一些人存在误区,认为协议后一定要公证,否则没有法律效力。事实上,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自行签署的协议,不经过公证也同样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前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当事人就其婚前财产,是否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应当结合自身情况综合判断,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7.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答:如果财产的取得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则为婚前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则为婚后财产。应当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个基本准则,由于现实情况多种多样,特别是财产种类不同,具体界定也就可能不同,结论也就不尽一致。因此,具体情况还应另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8.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9.结婚容易离婚难,几家欢喜几家愁?!

答:能协议的则直接办理离婚登记,若协商不成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0.有妈的孩子最幸福!

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作者:北京刘佳律师

来源:爱法北京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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