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妻子哺乳期被打诉离婚获赔

2018-4-1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思晴与小黄(均为化名)都是80后年轻人,四年前相识于一个朋友聚会上,后发展为恋爱关系,不久后思晴便怀上小孩,二人结婚。但不料婚后思晴与公婆相处不融洽,常起争执,导致夫妻二人感情变得不和睦,就在儿子出生后的两个月时,小黄对正处于哺乳期的思晴进行殴打,并造成思晴轻微伤。

  自从那次后,夫妻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砸东西,小黄抽烟的陋习也愈发严重,双方的矛盾变得不可调和,思晴无法再忍受,便于年年底向法院起诉离婚。受过高等教育的思晴很有证据保存意识,在庭审中出示了丈夫殴打自医院就诊的病历、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书、双方争吵的录音光碟、证明丈夫日常抽烟陋习的照片、伤情照片及丈夫砸东西的照片等证据,据此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充分,且能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实男方长期有家暴之行为,故予以准许女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并酌情判决男方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

  新法出台后,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时将综合多方面考虑案件的情况,尤其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身体侵害行为,对谩骂、恐吓等造成的精神侵害行为也加以审查,作为认定的依据之一。司法实践中,以家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最终经法院认定构成家暴并判决离婚的案件少之又少,其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

  法官认为,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参考意义,妇女遇到家暴情况,可以保留下列证据:报警后警方的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伤者的伤情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报告,事发过程的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人所做的证人证言,以及事发后双方就事件处理的书面协议书等,上述都是证明家暴较为有力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新反家暴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要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加害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出具一个告诫书,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实施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暴的警告,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查的有力证据。

  律师提醒,受害人在提出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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