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还在哺乳期离婚时候抚养权怎么判
2018-3-21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年,于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名叫程俽琪(年6月10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经他人介绍相处,婚后的婚姻基础不好。双方在婚后的现实生活中,被告经常迷恋网络游戏、手机游戏,对妻子漠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任。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在原告生育子女后,被告对其母女没有尽到丈夫及父亲的责任。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程某表示同意离婚,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已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孔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考虑到婚生女的年龄,本院确定婚生女程俽琪(6个月)由原告孔某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问题,本院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婚生子女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程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元。法院判决:一、原告孔某与被告程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程俽琪(年6月10日出生)由原告孔某抚养;被告程某每月15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考虑,哺乳期内的子女,法院一般都判由母亲抚养。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对方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一直计算到孩子18周岁为止。如果孩子发生重大疾病及上学可以要求另行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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