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快施行
2018-4-26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亲爱的广大职工们,“女工世界”栏目又和大家见面啦!大家还记得在去年11月末,小编曾给大家推送的这条消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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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这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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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女职工有福啦,以后哺乳假能请6个月!》全国首部体现地方特色、系统全面的省级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近日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障
权益
“
“条例”从妇女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五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哺乳假、女厕位、家暴庇护所等新名词,出现在这部“条例”之中,为津城女性撑起一把权益保护伞。
消息发出后,大家对于这部即将施行的新版条例,还有许多疑问,并且特别想知道,对咱们天津女性的保护,条例相关内容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让大家明明白白地了解这部条例,在今后维权时,便于查找对应,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全文刊发这部将于3月施行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请大家收藏好哦~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依据。
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
第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捐资助学、教育培训、扶贫救助等方式,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
第十三条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
第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
第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人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担任正职的女领导干部,应当有适当的比例。
妇女比较集中单位的领导人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适当提高。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女性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妇女权益事项时,应当征求本村妇女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中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有计划地培养、任用女干部。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
市人民政府表彰劳动模范,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妇女所占比例应当相应提高。
对获得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妇女,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奖励。
第三章经济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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