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及经济学角度看劳动合同法存废

2022-4-3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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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禅心云起

编辑:瑞秋的春天

《劳动合同法》是本着良好愿望制定的法律。但它的实际运行,并不能尽如制定者的良好愿望。尤其是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局面下,《劳动合同法》明显起到负面作用。有人认为,当初制定《劳动合同法》时,多是从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方面加以考虑,对经济效率则考虑不周。这个见解固然有正确之处,但仔细分析,仍然有失片面。实际上,《劳动合同法》无论在伦理还是经济效率方面,都经不起推敲、站不住脚。

一、《劳动合同法》

有利于公平正义吗?

《劳动合同法》本身不属于传统私法范畴,而属于社会法部门,体现着国家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干预。因此,这部法律与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正如社会法的正确名称,其实应该叫“干预社会”、“管制社会”法,所以劳动合同法,也应该叫作“干预合同法”、“管制合同法”。社会法的指导思想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由订立不侵害第三方合同之外,存在某些迫切理由,需要由国家来对这样的自由选择行为实行干预。在《劳动合同法》的场合底下,这个理由被设定为:资本是强势一方,而劳动者是弱势一方,故要有专门倾向于劳动者的干预性保护。难而,这是一个十分糊涂的说法,什么是强势,什么又是弱势,实际来看,完全不能成立。

1.假如资方的强势,是指在用工关系中存在某些人身强迫现象,或有其他损害劳工身体的蓄意欺骗行为,或者拖薪欠饷,这就属于明显违约和奴役的行为,根本不需要另行制定《劳动合同法》,因为这就和工人盗窃企业财产、或以众欺寡对资方进行勒索以及不履行契约规定的工作安排一样,都处于传统法律部门比如合同法、侵权法的调整范畴内。

2.假如资方的强势,是像欧美左派认为的那样,指资本家对自由工人存在剥削,那么这个理解,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极端错误的。劳动者的工资的确是低于产品的价格,但这个被称作剩余价值的差额,并非属于剥削。因为只要自由工人认同这份劳务契约,实际意味着他和资方一起加入了一个“时间交换”市场:他的工资所得代表现在的财货,他的劳动服务代表未来的财货,而现在财货的价值必然低于未来财货的价值,这就是经济学所说的广义的利息现象,属于人的行动当中的一个普遍、根本而不可磨灭的现象。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汉斯-赫尔曼·霍普所精确描述的:

“劳动者接受这个(劳动)协议,是因为给定他的时间偏好,他选择更少的现时财货而舍弃更多的未来财货;而资本家接受这个协议,是因为给定他的时间偏好,他有着相反的偏好次序,即选择更多数量的未来财货而舍弃更少数量的现时财货。他们的利益不是敌对而是和谐的。倘若没有资本家对利息回报的预期,劳动者处境变差,相比他愿意等待的时间,他不得不等候更长时间;倘若没有劳动者对现时财货的偏好,资本家处境变差,相比他想要采取的方法,他不得不依靠迂回程度和效率皆较低的生产方法。”

在经济学领域,劳动价值论早已被证明是破绽百出,其失败无可挽回,建立在这个学理上的剥削理论,自然也是错误的,故其本身不足以成为支持一项法律或政策的伦理规范。在自由市场当中,工人并非天然弱势,资方也非天然强势,现实生活中不乏例证:

1.当工厂突遇大批量订单或订货旺季时,这时工人往往可以坐地起价,索要比正常工作时间高出几倍的劳动报酬。

2.沿海中、小企业众多,对熟练工人竞争尤其激烈,一个工头可以有时可以从一家企业拉走一大帮工人,直接跳槽到另外一家企业。

在这样的情况下,单方强调保护哪一方的利益都是不对的,而是应该本着对契约的尊重,考察哪方违约在先,辨析哪方道理充分。只有维护正常的私法秩序,才能真正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否则只能造成法律天平的失衡,损害法治精神及法律的稳定性,造成既不公平也不正义。

二、《劳动合同法》

有利于劳动者吗?

《劳动合同法》许多条款具有一厢情愿的成份,在实践中反而损害一般劳动者的利益。比如《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进行了限制,显而易见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难以就业,尤其是对于已婚未育女性,许多用人单位不敢聘用,因为一旦遇到女工怀孕,那么无论其日常表现如何,都将无法辞退。在当前放开二胎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的不利影响,还会进一步波及到所有已婚女性。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最低工资、强制企业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等等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损害到了经济效率,而且对于劳动者本身严重不利:

1.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动力价格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决定的,假如最低工资低于“均衡点”,则尚无太危害,如果高于“均衡点”,则导致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造成强制性失业的问题。从实践来看,最低工资首先最不利于新入职的非熟练工,也不利于那些年纪大、低技术、低学历、工作能力较弱或身体有缺陷的人士。《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正式工资80%,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则直接促进消灭了原有意义上的学徒工。《劳动合同法》对加班工资的规定,严格执行起来,更让愿意加班的劳动者无法加班。本来新劳动力与企业之间存在互惠互利关系,前者为学习掌握技术,本宁可接受低工资、有的甚至不要报酬或愿倒贴学费,而后者为降低劳动成本,培养未来技术骨干,本愿意接受经验不足、技能低下的新入职者。愿意加班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也存在互惠互利关系,前者为赚取更多工资,本宁可以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薪酬加班,后者也情愿为此支付更多的工时工资。现在这种互惠关系却被人为斩断,不仅造成社会就业不稳定,而且使企业不得不改而采用成本更昂贵的机器来替代人工,从而加剧了工作岗位的流失。

2.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社保费用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工资大为缩水,本来企业花在劳动者身上的成本,可全部以当期工资的形式付给劳动者,让劳动者自由地统筹安排,比如用于购买来些他们认为回报更高的商业保险、理财产品和房产。但由于要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这就导致企业可能实际支出的劳动力成本为八千元,可劳动者实际能到手的就只剩下四、五千元,上缴的钱在社保基金当中,就算没被统筹用掉,也面临通货膨胀带来的巨大贬值风险,待退休好不容易领到时,价值已经所剩无几。对于企业和劳动者来讲,社保费都完全符合税收的定义,是一种变相税负。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相关规定从劳动期限角度来干预自由市场的契约安排,从而导致契约形式僵化,出现用人机制方面的倒退现象。虽然从表面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与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条件好像一样,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满足一定条件(如连续工作满十年)下必须得签订的,而合同法规定对签订这类人员在裁减时要优先留用,这都极大增加了企业的用人、管理和解约成本,变相导致“终身制”、“铁饭碗”死灰复燃——就业岗位被某些特殊人士所占据把持,而不能向更多有能力又有活力的劳动者开放。

如果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些条款的危害性尚不足以显现,但在近年来企业营商环境不断恶化的环境下,即使是一根稻草也可能会压死骆驼,故其危害不容小觑。经济越不好,形势越困难,企业就越需要通过人力结构的优化调整,来进行积极自救,显然以上规定阻碍了这些努力。企业被拖累了,最终来看,受到最大损害的还是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法》

有辩护理由吗?

最近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批评,引来一些专家的辩护,显然公平正义说如前述根本不能成立,对于其他理由,本文也尝试逐条进行辨析:

辩护1:劳动合同法的不少规定比如签订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招工难的背景下,对于企业凝聚和稳定职工队伍是存在积极意义的。

答:只要反问一句,如果这些措施对企业有利,那还需要法律规定吗?难道企业不会自己去实行?

辩护2:以上规定会倒逼企业进行产业升级。

答:其实也只要反问一句,如果产业升级对企业有利,那企业还需要你来逼?难道企业不会自己去进行产业升级?

辩护3:工资上涨有其合理性,因为工资在GDP占比中逐渐下降,故有必要规定及提高最低工资水平。

答:工资在GDP占比中逐渐下降,主要是因为税负在在GDP占比中逐渐上升,并且提高最低工资与工人工资上涨之间并无逻辑关联,否则,为什么不直接规定最低工资为一百万美元,让人民收入水平直接步入超级发达国家?

辩护4:《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重新分配,导致劳动者收入上升。

答:人为抬高劳动成本,只会侵蚀企业利润,影响企业竞争力,进而导致企业职工收入下降。

辩护5:《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最后盾牌,有利提高劳动者的谈判议价能力。

答:如前述,《劳动合同法》不仅不保护劳动者,而且严重损害劳工利益,并且,劳动者的“议价能力”,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市场上相互竞争的企业多寡。这个道理不难理解。经济环境越自由,自主创业当老板的越多。数量更多多的老板或企业家,为争夺那些更稀缺的劳动力,必然采取提高薪酬或给予其他非薪酬待遇的手段展开激烈角逐。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得到真正提高。假如只剩几家受保护的垄断企业,劳动者哪有什么议价能力?

四、结论

不知何故,这些庙堂里豢养、不谙世事的“砖家”,都自我感觉良好,自以为比在市场风浪中以身家相搏的企业家要高明,把劳动者当成任人摆布的木偶加以看待,其言论之低级幼稚,达到令人瞠目的地步。此外,正如前面所指出的,资方与劳工之间的利益本来是和谐的,大家共乘一条船,应当和舟共济。企业发展越好,工人收入自然水涨船高。假如一家企业被各项负担压得喘不过气来,经营维持不下去甚至倒闭,那么至少会让这个企业的工人收入降低或暂时失业。倘若因为制度性、系统性的压力,导致大批企业关停倒闭,就会有大批的工人长期性、普遍性失业。最糟糕的情况,就是目前已经出现苗头的资本外流。流向什么地方呢?当然是用工环境更好的国家和地区。如果对于这个势头,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扼制,大规模失业潮的最终出现,以及整体经济的萎靡不振,都将不足为奇。这并非危言耸听!

既然一项法律既无益于公平正义,也无助于各市场主体利益及经济发展,相反还带来不少危害性,那么这项法律,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是大有疑问的。最近,有学者、媒体人主张废除劳动合同法,虽然看似激进,但在目前经济环境以及各行各业不景气的形势底下,确实是一项合理可行、有利民生而且极端迫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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