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案例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2022-4-6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程少为好大夫在线 http://liangssw.com/bozhu/13789.html

原则上,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以下简称“三期“),企业不能主动与其协商辞退,更不能以经济裁员的理由辞退。那么女员工在三期期间,企业能否辞退呢?

答案: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女员工在工作期间有过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企业可以辞退该员工,即使该员工仍处于三期。

在本作者经办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就曾办理过一宗涉及员工三期的劳动仲裁案件:

缘由:陈某在某企业担任财务会计一职,因在职期间财务数据频繁出错,不胜任工作后,某企业将陈某调至行政部,担任行政文员一职。在陈某任职行政文员期间,利用之前的职务便利擅自进入公司财务系统,且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该企业的相关领导与陈某多次谈话未果后,该企业在陈某孕期期间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辞退陈某。

经过:陈某对公司的辞退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企业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本作者接手某企业该起案件之后,向仲裁庭提交了员工手册、调岗通知、解除劳动通知书等证据证明陈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务数据。

结果:仲裁庭支持了我方的理由,不需要向陈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某企业辞退陈某系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过失性辞退员工,即使在陈某孕期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该企业胜诉的关键在于:

一、该企业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就明确记载“员工因私自改动考勤记录或非财务人员进入财务系统的,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予以辞退。”

二、该企业定期举行员工手册培训会议,并有保存了相关的会议记录且有员工到会签名

三、该企业定期将考勤记录及相应的考勤违纪处罚措施张贴在企业公示栏上。

四、该企业制定了关于财务会计职责和保密协议且有财务人员签字确认。

由此可知,员工在职期间违反企业纪律、不服从企业规章制度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不管员工个人是否处于身体特殊期,法律赋予了企业可随时辞退该员工的权利。

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劳动关系中,企业与员工的之间更多是一种相对不平等的人身依附关系。企业给予员工工资,保障员工日常生活开销,员工则需牺牲部分人身自由,服从企业的纪律,听从企业的工作安排。

关于三期,在知乎上就一直有一个很热门的话题:

本文旨在倡导企业遇到本文案例的情况下,完善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处理相类似情况时应妥善保留相应的会议记录、谈话记录、发挥人文关怀主义,妥善处理好与员工之间的关系,避免进一步恶化。

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每个女性必经的阶段,三期不应该成为企业拒绝录用女性的藉口,也更不应该成为企业随意辞退三期女性员工的藉口。以工作能力区分员工职位,而非性别!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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