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哺乳期小孩由谁抚养

2018-3-15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陈军和邓英婚后生一男孩,小孩6个月时,双方准备离婚,由于双方都想抚养小孩,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陈军想抚养小孩,提了很多理由,主要是自己是独子,爷爷奶奶也很喜欢孙子,自己是高中文化,比只有小学文化的邓英教育小孩更有利。邓英为了能抚养小孩,也提了很多理由,主要是自己作为母亲更会照顾小孩,小孩太小还要吃母乳,离不开她。夫妻离婚,哺乳期小孩应判归准抚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虽然陈军和邓英都想抚养小孩,但是从双方提出的理由和现实情况看,小孩出生才六个月,还在哺乳期内,还需要哺乳,当然离不开母亲,因此,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小孩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原则。法律作此有关规定,主要是考虑儿童的健康成长,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小孩由邓英抚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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