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怀孕生育哺乳期间,

2021-3-2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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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期”是哪三期?

“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所以,“三期”一般到婴儿一周岁。)

“三期”的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一)孕期

1、产前工间休息1小时/天: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产前假2.5月: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

(二)产期

1、产假98天: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假3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流产假15天或42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哺乳期

1、哺乳时间1小时/天: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哺乳假6.5月: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二、“三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有哪些?

(一)劳动关系方面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对其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提醒:即使在试用期内,单位也不能以怀孕作为解除“三期”女职工的理由。)

(二)劳动报酬方面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三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公司如依法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可以领取生育保险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产假天数支付;如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公司应当按女职工原工资待遇向其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三)劳动保护方面

用人单位应当调整或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作量;“三期”女职工禁忌的工作岗位特别是重体力和有毒有害岗位,绝对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

(四)工作时间方面

女职工“三期”期间,应当减少工作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加班及夜班劳动。(提醒: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是计入劳动时间的。)

(五)休息休假方面

女职工因为“三期”情形需要的身体检查、休息、生育和哺乳等无法正常出勤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相应的假期,享受全部或部分工资待遇以及生育保险待遇。

(六)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方面

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期间有权获得生育津贴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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