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为什么不能爽快判离婚

2018-4-1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作者:宾阳县法院何丽君

图片:来源自网络

编辑:陈冬玲

一日,好奇宝宝小七向法官提了一个问题。

据说第一次起诉离婚到法院,

法院一般不会判离!

这是为什么呢?

小七同学,先不要着急。听何法官和你讲讲《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吧!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法院判断是否应当准许离婚,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年满六十的退休职工刘阿姨与丈夫老李结婚已有36年。他们是年经人介绍认识,次年年初登记结婚。之后相继生下两名子女,如今与儿子一家三口共同生活。

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年8月份,刘阿姨与儿媳妇育儿观念不同发生冲突,老李也向着儿媳妇与她发生争执,刘阿姨气愤不已,遂离家到崇左市与女儿一家居住,并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准许其与被告李某离婚。

老李则不同意离婚。老李辩称,双方婚前了解是不够,但是结婚36年以来已经培养起了夫妻感情,也不存在分居的事实。加上儿子小李患有精神疾病,孙子才6个多月大,自己年纪也大了,身体不好,一大家子都需要刘阿姨的照顾,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有摩擦,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的感情破裂,双方在

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矛盾,是大多数家庭均可能遇到的问题。加上两人年满六十,已经共同生活了36年,且儿子患有精神疾病,孙子年幼,一旦离婚,对家庭、对孩子势必造成不良影响。基于上述因素,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予离婚。

小七

那么,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具体情况有哪些呢?

何法官

共有以下六种情况!

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第二、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在书写起诉状时为了简洁,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

第三、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与第二种情形相比,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时以及庭审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备的,但是,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又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第四、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不判离婚

  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成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第五、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法院不判离婚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军人配偶很难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军人自己同意离婚,否则法院不会判离婚。

第六、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判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小七

所以说,第一次起诉都不可能准许离婚咯?

何法官

并不是这样的。如审理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结语

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很难机械地适用法律。进入司法领域的婚姻家庭案件,法官也常常要考虑法律以及法律以外的多重因素。

毕竟社会生活、家庭生活是复杂多样、千变万化的。这也需要当事人在起诉或者应诉时,多方面收集、准备证据,哪怕是很琐碎的证据可能也成为影响法官判断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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