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离婚,孩子归谁

2018-3-15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夫妻离婚争执的焦点,如果夫妻在哺乳期离婚,孩子究竟

该归父母哪一方抚养呢?实务中法院会怎么处理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探究一下。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年,于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程xx(年6月10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活中,被告经常迷恋网络游戏,对妻子漠不关心。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在原告生育子女后,被告对其母女没有尽到丈夫及父亲的责任。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元。

法院观点

原、被告虽系自主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程某表示同意离婚,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对原告孔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考虑到婚生女的年龄,本院确定婚生女程xx(6个月)由原告孔某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问题,法院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婚生子女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程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元。

法院判决

1、原告孔某与被告程某离婚

2、原、被告的婚生女程xx(年6月10日出生)由原告孔某抚养;被告程某每月15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律师评析

考虑子女利益最大化,哺乳期内的子女,法院一般都判由母亲抚养。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对方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一直计算到孩子18周岁为止。如果孩子发生重大疾病及上学可以要求另行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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