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哺乳期女方提出离婚可依法判离

2018-3-24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本期点评嘉宾卢彦民

文章发表于年7月1日《天津工人报》第三版

王女士和赵先生系大学同学,双方于年1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年5月21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王女士与赵先生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年2月他们生育一子,但孩子的降生并未使得夫妻双方的感情得到改善。年9月双方争吵一再升级,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此时,他们的孩子还未满一周岁,尚在哺乳期。同时,由于赵先生的个人生意出现问题,他在未告知王女士的情况下擅自举债。后王女士向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后不允许赵先生探望孩子,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王女士抚养,赵先生

每周末可探视孩子。同时,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私自举债为个人债务,由赵先生以个人财产偿还。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李业勤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一、孩子还在哺乳期时,女方可否提出离婚诉讼?二、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是否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如何认定?

首先,孩子尚在哺乳期时,女方可以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在分娩一年内,即孩子未满一周岁,尚在哺乳期内的,男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女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王女士分娩后未满一年,其夫赵先生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但王女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其次,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一方抚养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协助其行使探望权。若夫或妻可以证明另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探望。本案中若王女士无法证明赵先生的探望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则必须协助赵先生行使探望权,而不可阻挠其探望孩子。

最后,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若夫妻中一方未告知对方,未征得对方同意,独自向他人借款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视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与另一方无关。因此,赵先生在未告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因个人生意问题向他人借款,且其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赵先生的个人债务,由赵先生以个人财产偿还,不可要求王女士与其共同偿还。

结合本案,孩子还在哺乳期时,赵先生不得提起离婚诉讼,但王女士可以提出离婚。夫妻双方离婚时,孩子由王女士抚养,无特殊情况,即赵先生探望孩子不会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时,王女士有协助赵先生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同时,赵先生未经王女士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赵先生的个人债务,由赵先生以个人财产偿还,与王女士无关。 本报通讯员李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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