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ldquo黄码rdquo居

2022-1-30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根据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7月10日及以后有禄口机场进出港行程史并有购票记录的,实施规范居家隔离。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算不算休假,工资怎么算?

7月27日,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有关疫情防控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经与省人社厅和市总工会等方面会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当前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职工假期如何使用、工资如何支付等热点问题作出解答。具体如下:

一、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有关假期问题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二、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工资支付问题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三、保障“黄码”转绿职工的劳动权益

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黄码”转绿的,职工应当及时告知企业,按照企业要求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的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

职工因“红码”实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参照以上意见处理。

四、法条链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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